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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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制度暂行规定中对工人工资同工同酬概念规定


  人保部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相关规定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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