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给缴社保  你会说“不”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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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劳动者会遇到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近日,人社部总结了五种用人单位违规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遇到这五种“坑”,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答案当然是不合法!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一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其实这也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新员工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转入单位。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收到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否合理?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纳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怎么办?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员工可以提供以上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还有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并不可取。

那么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答: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没有依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可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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