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夜班出车祸算工伤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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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夜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2007年3月,被告胡某与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胡某担任该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期限一年。同年6月11日上午,胡某下夜班骑摩托车回家,过马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相撞,胡某因此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劳动能力受限。


  此后,胡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8年7月,胡某在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因公负伤及鉴定存在劳动能力障碍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给予胡某工伤待遇。此后用人单位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支持胡某的工伤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胡某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胡某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在庭审中,法官耐心地反复释明法律,多次劝导,原被告双方的敌对情绪逐渐缓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日前,用人单位已主动履行了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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