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资福利不交税
哪些工资福利不交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