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法律依据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18

  一、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条件是什么


  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