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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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2、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社会保险补贴限额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向所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属于本市现行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第1项相同。


    3、申请: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经当地经信(促)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条件: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毕业生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执行,其中申请材料应附经信(促)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


    3、其他事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第1或第3项社会保险补贴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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