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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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规定,而且是单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在这一章里,我领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76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在行政监督方面,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78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在社会监督方面,第8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我认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决定,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对于基金安全问题,第91条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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