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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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来源: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时间:2015-08-26 浏览量:2395次

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漯劳鉴办〔201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城区组织人事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漯劳鉴〔2013〕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漯劳鉴〔2013〕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过住院治疗终结、病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见附件)的人员,可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时间安排

8月24日—9月14日为个人向单位申报阶段;9月15日—9月22日为单位集中申报阶段;10月份组织病残程度医学鉴定。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患有严重疾病,病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和失业人员可分别向人事

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须写明鉴定病症和病态体征状况);

2.填报《漯河市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向所在单位领取,档案托管人员和失业人员可分别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领取);

3.被鉴定人近2年来(精神性疾病5年以上)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住院或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有治疗医院病历专用印章);

4.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5张(3张直接贴入鉴定表);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每人缴纳鉴定费200元。

(二)单位审核呈报。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一人一档,市属单位从9月15日起,统一报行政服务大厅鉴定受理窗口(不受理个人申报);县(区)所属单位报所在县区人社部门。

(三)进行资格审查。市、县(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呈报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及单位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实,逐人核查其住院或重症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电子信息,并签署核查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鉴定受理通知单。

四、鉴定程序

(一)进行医学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临时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两次通知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或放弃鉴定。

(二)确定鉴定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公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3132392,3160768,3185053,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公示结果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五、组织领导

本次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鉴定工作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邀请市纪检委、检察院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组建鉴定工作站。根据申报鉴定的科别,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我市或外地的二级以上医院中临时确定具体的鉴定医院,并从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含本地专家)3—5名医学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开展医学鉴定。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责任。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于有群众举报、经查证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一律取消其鉴定资格;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医疗文书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附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摘自劳社部发〔2002〕8号)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患者。

(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射血分数≤50%的。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的。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血液性疾病,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的。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的。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的。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

(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

(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的。

(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含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的。

(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七)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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