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天数怎样计算工龄时间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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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的休假天数计算是怎样计算的工龄时间


  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的参考依据


  1. 工龄系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累计工龄:指员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依据连续工龄的定义)


  3.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指毕业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该时间不包括实习期。


  (依据劳人干局[1983]14号 )


  4. 累计工龄的计算


  4.1 根据工龄的定义,工龄的计算的主题应为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开始就算,反之,如自主创业(非员工,不领取工资)期间则不视为工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2 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累计工龄;


  4.3 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4 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通知〉的通知)


  4.5 1962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依据《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4.6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与复函》([80]教计字279号))


  4.7 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4.8 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4.9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教高[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按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4.10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4.11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4.12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13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4.8-4.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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