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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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二、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的船员赔偿标准基本是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胡燕来认为船员赔偿实现途径有两条: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辅之以船东互保协会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笔者这里介绍一下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


  1、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2)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3)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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