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如厕返回岗位途中摔伤是否属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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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班如厕返回岗位途中摔伤是不是属于工伤


  女工在上班期间如厕意外摔伤,其所在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2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刘某系张家港市某涂层有限公司镀锌线行车工,2004年9月5日,刘某与同事陆某上夜班,次日早7时许,刘某如厕返回,从等候行车的平台上坠落,造成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下颌骨骨折。 2005年8月,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涂层有限公司以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发生事故时,同班同事陆某正在操作行车,说明当时是工作时间。行车平台是行车操作工上下行车的区域,属工作场所,刘某因如厕离开行车,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患职业病。


  工伤事故指工人、职员、个体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


  构成工伤的种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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