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连续工龄审定有法可依超5年需市级认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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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


  1.涂改与社保记录信息一致可不再重新审定更正。


  2.《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天津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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