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低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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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各地每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平均工资60%)和上限(平均工资300%)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而在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时候,多数省份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而不包括工资水平低的私营单位。这样一来,每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都会随着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而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也会水涨船高。


  专家表示,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其统计口径主要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水平比较高。按照这个基数缴费,社保负担就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交不起社保,员工也就无从享受社保待遇。如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虚高”的状况终于迎来改变,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正面影响。


  一、“两箭齐发”确保社保负担真正降低


  社保降费有两个维度,一是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基。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但如果缴费基数扩大的话,就会抵消掉费率下降的减负效果,所以要同时降低缴费基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较高,私营单位则比较低,把私营单位加入进来进行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会随之降低。这样一来,基数降低,费率也下降,双重措施就可以使企业社保负担得到真正降低。


  二、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由于各地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造成基数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觉得缴费负担重而选择不参保,从而形成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现象。早在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就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三、低收入者的到手收入有望增加


  在专家看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举个例子,假设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社保缴费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3600元。某职工工资为2000元,低于缴费下限,但要按照3600元的下限为基数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他每月养老保险缴费288元。如果重新核定之后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降为5000元,社保缴费下限就会降为3000元,该职工此时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降为240元,每月到手收入就会增加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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