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退休后犯罪,还能够向单位请求给付养老保险金吗
案例
王某为黄河交通管理所的职工,于1991年3月退休,退休后在黄河交通管理所领取退休垒,1996年10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6月,黄河交通管理所对王某做出除名处理,并停发了退休金厦其他钱财,2001年10月,王某刑满释放,到黄河交通管理所领取退休金,黄河交通管理所以王某已被除名为由拒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起诉至法院。
看完案情,我们可以看到,该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两点:
1、黄河交通管理所对王某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黄河交通管理所认为王某在退休后犯罪,做出对王某除名,并停止对王某的一切钱物的发放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件》。而法院认为黄河交通管理所因王某退休后犯罪而对其做出除名的处理,显属不当。
理由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该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因此,黄河交通管理所在王某退休后,因原告犯罪而对其做出除名处理,没有根据。
2、原告是享有退休金请求权问题。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规定,“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建议,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退休待遇。”同时(关于(国务院关于上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因为违反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内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处理。可见,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各种待遇,并未剥夺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
因此王某刑满释放后,仍应享有退休金请求权,但是王某应当返还1996年10月到1998年6月黄河交通管理所发给其的养老金,因为该期间属于服刑期间的一部分。
通过对该案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退休金请求权和享有权是法定的权利,不经法律明文规定,不被剥夺。同时为了惩罚已经退休但做出了触犯刑法的行为的劳动者,相关法规规定了,服刑期间各项待遇的不得发放,刑满后的待遇由原单位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