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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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拆迁安置房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转让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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