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5年为何不能享受年休假?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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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原来是自由职业者,一直自己缴纳社保费,前后大概有5年的时间了。后来,我找到一家单位,已经工作了大半年,原本想申请年休假外出旅游的,没想到竟遭到单位的拒绝。单位HR的理由是,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未满1年,以前的社保费也不是单位缴纳的,故不符合条件。对此我想不通,因为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应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而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也不仅仅限于本单位,我怎么就不能享受年休假呢?希望你给评评道理。

首先明确,你的确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能相关概念你有些混淆,这里我介绍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第一、享受年休假的前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假期天数也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二、年休假工作年限的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在职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可以理解,那“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必须在本单位吗?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只要你以前有工作年限都可以计算为现单位享受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而不仅仅指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缴费年限不等于工作年限。所谓自由职业者(现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不受雇于用人单位,不跟任何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在职职工,属于自雇人员,其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也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工作年限,这样一来就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一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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