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意见不一陈华是我市某公司的员工,入职前,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陈华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有近1800元。工作期间,陈华两次受伤住院,均被社会与劳动保障局认
陈华(化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受伤后,陈华向公司索赔,公司愿意支付其受伤期间的工资。但双方因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持不同意见,闹上了法庭。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按何种标准,来赔偿员工呢?赔偿意见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