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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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对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参照本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在60%——300%范围的,工资总额即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20%。如王ΧΧ于2012年参保,以省平60%的基数为例,本年度缴费为1776(2960×60%)元×20%×12个月=4262.4元。对于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可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待遇计发


  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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