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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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南省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出国(境)定居的;


  8、调离郑州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9、非郑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郑州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10、在郑州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定义包含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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