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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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二、抚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正反面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应端正、清晰、整洁。


  4、医疗材料的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公章可见,体现治疗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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