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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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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