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受到意外伤害是否为工伤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52

  因工外出受到意外伤害是否为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工作,在途中摔伤,是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