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社保怎么缴,刑满释放后社保能否续缴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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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系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的再分配制度。其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等多方面的特点,与职工切身权益息息相关。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其特点认识不足,因而引发了一些争议。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保如何补缴、续缴也令一些职工颇为困惑。


  应聘工种属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员工个人缴纳


  当兵退伍后,王某回到了家乡,不久应招去家乡一通讯公司,当了一名巡线工,负责巡查山间线路,每月工作两天,工资500元。公司每年与王某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在这个公司干两年了,可公司一直没给王某上养老保险


  说法: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合同法》在第71条中对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0条中有所涉及,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犯罪被辞社保断缴


  刑满释放仍可续缴


  张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因盗窃公司财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单位开除了。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且已被收监改造,缴费停止。张某服刑出来,要求单位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社会保险法》的16条的相关规定,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教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到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没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双方协商不缴社保


  违反法律仍要补缴


  因合同到期,柳某所在单位前些日子解除了与柳某的劳动合同,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柳某听说自己也要交一部分费用,一再要求单位别给他上社会保险了。根据他的要求单位就没给他上。三年过来了,合同到期了,单位按规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柳某提出了社会保险问题,要单位补缴。单位过去的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对于劳动者的义务必须履行,无权予以放弃。因此无论劳动者有无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上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代扣的个人缴费的部分必须代扣。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即,就社保费问题,即使本人不愿意缴,单位不缴也要受处罚。


  效益不好擅自缓缴


  做法违法仍应补缴


  某服装加工公司,加工的产品主要对外。受国际经济持续走低的大环境的影响,用户撤单,开工不足,公司效率下滑。前不久人事部通知员工,公司决定减缴养老费。员工对此很疑惑。公司老总表示,今后公司效率如果继续下滑,就不再缴纳养老保险了。职工遂咨询,单位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吗?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第12条中曾规定,企业有特殊困难,特别是遇到了全球性金融危机这样的困难可以缓缴但不能免缴。之前,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通知: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然而,该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现在上述缓缴执行的期限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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