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防城港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点: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防城港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的办理流程
1、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
2、初审
3、复核
4、结果反馈
三、防城港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理的材料
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变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