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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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宿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宿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受理条件


  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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