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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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经人介绍至淮北某一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式上岗前,孙某因妻子生病需住院护理,找到矿长汪某,提出由朋友张某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矿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井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张某即上岗工作。同时,张某需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实行计件工作,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

张某上岗一段时间后,井下塌方,导致张某右腿骨折,于当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在井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矿主汪某不服工伤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分析

矿长汪某认为,张某是替班,煤矿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煤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遵守煤矿公司的各项制度,接受煤矿公司的管理及培训,从事煤矿公司的采煤工作,由煤矿公司支付工资,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煤矿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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