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怎么办?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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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8月,陶某进入某化工厂工作,负责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该化学药剂是新型药剂,其危害性用当时的科学手段尚无法检测出来。陶某感觉工作很累,于是在2017年5月合同期满后,没有和化工厂续约。

离开化工厂后,陶某随即开始寻找其他工作,在一次找工作过程中,突然感觉胸闷并当场晕倒。9月,经医院诊断,陶某的症状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并开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陶某找到化工厂,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遂于当年11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已经从原单位离职,现在查出职业病,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职业病的形成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其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因为发现得晚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本案中,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陶某的病是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其次,陶某离开化工厂后,没有再从事其他工作,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患职业病。最后,陶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尚未超过一年,在时效范围内。因此,化工厂应承担陶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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