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理条件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依据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虽然在大多数人看来卖淫嫖娼没有多大罪,但是这个会对青少年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于会诱使他们犯罪。
在我们国家卖淫嫖娼是不合法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行为,会遭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罚,被抓的卖淫嫖娼人员会被送到看守所进行收容教育,那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理条件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依据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