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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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安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延安市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的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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