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补缴至满15年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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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素贞于2000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采购员,因公司刚成立不久,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总共才二三十号人,单位没有给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白素贞也不例外。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员工要求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劳资双方多次磋商后,终于定案,从2005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2018年7月,白素贞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的社保才缴了13年6个月,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白素贞心急如焚,向当地人社部门求助。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二,职工可依法主张补缴两年以内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是关于职工权利保护期的规定。权利保护期,也称追诉期,简单地说,职工若要主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保的权利,其保护期是两年,计算方式是从职工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不再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查处。

其三,符合补缴条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的,可以补缴超过两年的社保。2017年7月,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由此可见,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超过2年保护期的职工社保依然可以补缴。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一是补缴社保的期间必须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需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补缴,均无法补缴,三是仅仅是“尽量参保者满足诉求”,并非强制性规定必须要补,四是要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满足,补缴才能实现。

本案中,白素贞可与单位协商补缴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职之日至单位为其参加社保之前的期间)任意月份的职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时满足1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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