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其案子结果请看这里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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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岳阳市一起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一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终审判决。该案中,岳阳某公司员工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驾驶电动车被一小车剐蹭发生事故受伤。在工伤认定阶段,该员工先后向市人社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事故认定书》,但两份文书的内容相冲突,经调查该员工提供的事故目击证人,该证人称虽在事故地点附近,但并未看到事故如何发生。

根据查明情况,岳阳市人社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及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冲突,且缺乏作出认定的证据,核实证人证言所述亦与伤者陈述不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该员工不服,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后来该员工又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亦未采信公安交通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和事故证明,作出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

据了解,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工伤认定争议较多领域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予认定为工伤,因此争议焦点集中于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2014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为“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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