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知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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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资料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同时通过数据库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管理。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未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说明原因。

参保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一)《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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