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四川省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764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川府发〔2021〕10号文件发布,并于2021年8月6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补助的标准、条件、时限更加具体和易于操作。其中两项有时效性,工伤职工不注意的话就将失去享受的机会。

一、伤残等级与劳动关系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可单方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至四级伤残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受时间限制,只以伤残等级作为支付的条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一)支付的条件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情况比较复杂,但原则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为支付的前提:

1.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一直保留,不用支付。

2.五至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并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保留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

3.七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未解除则不用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支付的时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时效主要体现在,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将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情况下,支付的金额不受影响。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一)支付的条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也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二)支付的时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效分为三种情况:

1.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受影响。

2.七至十级伤残,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受时效影响。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a.一般情况下提出解除的,支付的数额受时效影响

主要表现在时间差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时间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时间差。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b.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的,支付的数额不受影响

本条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自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受影响。

3.因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丧失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此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才不享受,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应该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笔者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存在明显的差异:

1.两种救助金来源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2.补助金着眼于未来,补偿金立足于过去,并不冲突。

3.补助金产生的原因是工伤伤残,补偿金产生的原因是劳动者的劳动付出。

所以,只要符合各自的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获得。比如: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两条也同时符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工伤职工可以双重主张。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中,均没有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将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六、总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必然支付的,没有时效性,也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无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在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不再支付,其他情况下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较为复杂,只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一种情况下,会随着解除时间与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差变小而减少。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会因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而丧失。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是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特定情况下,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所以,工伤职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时效、数额、基数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性,各地司法裁判的观点也不统一,需要特别注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