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19

  一、上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二、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