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规定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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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规定有哪些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绍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


  二、德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材料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提供本人申请、《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伤残人员户籍迁移的提供本人申请、伤残证件


  2、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原件1份(伤残人员省内迁移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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