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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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6.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期间、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
三、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7-12号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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