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生儿医保办理享受待遇时间2023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618

  青岛市新生儿医保享受待遇时间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法规执行。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相关法规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扩展阅读》》》


  青岛大学生医保在学校交还是在家交?


  青岛大学生医保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代收。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相关法规,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 (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参保范围】


  下列人员可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四)持有青岛市相关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