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_中国社保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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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示范性条款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 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制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下划线“”为可修改内容,“**”为自主确定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本条款保障水稻生产期内的生 产成本损失。如在本示范性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则以拓展保险金 额附加险的形式单独报备产品,但增加后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水稻的 每亩实际价值。

总 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水稻种植户、水稻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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