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统筹范围外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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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范围外转入与转出:


    1、转入:


    对象: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户籍已迁入我市并实际居住,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在本统筹区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


    (1)转入申请手续。个人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接收单位(含中介代理机构)同意盖章,社保中心业务窗口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提供养老基金转入银行帐号。由本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2)审核转入基金。省内转入人员凭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外(含省内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转入人员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先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到帐录入手续,再由业务经办窗口审核转入基金数额。


    (3)审核转入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1〉企业转入企业


    根据《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审核录入转出地转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确认并录入个人账户建账起始年月和1992年1月至转出年月的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月数。


    ①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推算储存额。转入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由接收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社保中心根据确认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②被征地人员大市内转入,录入缴费基数和月数,然后根据“被征地人员缴费年限审核表”办理异地征地接续手续,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打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给转入人员。


    ③个人账户储存额从办理转入手续的当月起记息。


    〈2〉企业转入机关事业


    按上述企业转企业办法审核转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入基金,转入的个人账户封存。录入转入前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3〉机关事业转入企业


    ①从转入企业起建立个人账户。


    ②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


    ③转入单位持个人档案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前缴费年限,社保中心根据审核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④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调入企业或军队军官、文职干部转入企业实行个人账户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补贴按转入人员类别(机关或军队人员)单独记载,同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不间断计息。


    〈4〉机关事业转入机关事业


    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转入信息,《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业务窗口确认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办毕转入手续后,在《手册上记载接续时间,加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章”,留存一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另一份交本人粘贴在手册上。


    2、转出:


    对象:在停止缴费状态且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市本级各类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材料:


    (1)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如需转移基金的应注明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2)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的《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转移人员转移前存在欠费或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欠费手续,确认缴费记录和手续是否齐全。


    (2)由社保业务窗口按下列各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1〉企业单位职工,打印《无锡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转移表”)一式四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跨统筹区(江阴、宜兴与市区间转移不转基金)的应转移基金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2〉事业单位人员,打印《无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转移基金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3〉机关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转移时打印《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一式三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不转移基金。


    〈4〉特殊人员转移


    ①事业转制为企业或由事业调入企业的人员,其在事业单位缴费部分,按事业单位人员转移办法办理基金转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已退还本人的不转移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企业办法办理基金转移。


    ②原郊区人员转移


    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纳入市本级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人员,应转移建立个人账户(一般为2003年7月)后的全部储存额以及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


   〈5〉征地安置人员转移


    ①按锡政发[2002]343号、[2004]103号文件实施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转移其征地后实际建立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和按规定推算建立个人账户后的金额;转移征地前折算年限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1998年1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当月,转移基金分别为对应年度所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比例、11%、8%;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从征地起往前推算记载的折算年限起始时间早于1996年1月的,从1996年1月计算转移金额,晚于1996年1月的,按实际推算记载的起始年限转移金额。大市范围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②转移时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记载。


    1992年1月后有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实记载;无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对应年度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记载。


    4、基金财务处理


    企业人员(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省内基金转移的,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在《转移表上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每季末按省规定统一结算应转出基金。其他人员基金转移按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按转入地基金账户办理基金财务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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