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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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扬州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扬州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1、职工名下有未结清的在扬州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已领取公积金龙卡且已激活;


  3、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4、若需要办理配偶提取,配偶需为共同还款人。


 三、扬州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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