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的“特殊”和“现实”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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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目录都是1962-1997年期间由国家各部委、原行业部局或会同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随着我国工业企业产品结构、生产流程、生产环境的不断革新完善,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准确、规范、均衡。同时,由于我们人社部门在执行审批过程中与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双方出现矛盾的现象也日渐增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够详细,职工与企业、职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争议越来越多。此外,一些企业为了“甩包袱”、“减员增效”、“人情关系”等情形不惜弄虚作假,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人社社保的出口。

为此,我走访了很多涉及特殊工种的企业,认为解决现在特殊工种退休所处的艰难境地应该从这两个方面考虑:一、国家应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企业在薪酬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的基础上,完全取消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二、或者是结合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体制正在转轨阶段、企业生产水平还不是很高这一实际,国家相关部门应尽早开展对特殊工种目录的清理、规范和完善,充分体现特殊工种的科学、合理、公平性,不断缩小特殊工种退休的范围。

下面根据调研企业所反映的情况以及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现就特殊工种退休所面临及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形简述如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工作条件的改善,许多特殊工种不再“特殊”。
可是目前很多的行业中仍然保留着类似的“特殊工种”,并且只要企业认为需要,便会有人以“特殊工种”的方式提前退休。而一些行业和新生企业(含非公有企业)的特殊工种按照1999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属于不再审批新的特殊工种,这样一些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就得不到特殊工种的认定,给不在范围之内的企业造成了不平衡。但是,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多元化,使非公有制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也不断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再加之,原有的行业划分已不清晰,互有交叉,执行原有的特殊工种也存在认定问题。如不能对这些行业、部门的特殊工种及时认定或进行界定,就可能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导致企业间在特殊工种待遇上的相互攀比。

人社劳保部门难以实行有效管理。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已经有了一定年数,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被打破,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状况也越来越少。这就给特殊工种的管理带来了一个难题,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当可观的人数,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落实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非常大。

国内正处于社会经济变革转轨时期。
现国内正处于社会经济变革转轨时期,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社会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也在进行适应性调整中。鉴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1978>104号文所规定,企业和职工对此已十分了解,要立即取消特殊工种享有的福利待遇,势必影响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国情不符,也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我们在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建议省或市级可以依照社会统筹的时间为限,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可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并由企业在办理职提前退休时,以职工退休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用于其提前退休期间所支付的养老金;之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则不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由企业承担补偿责任,对特殊工种人员,企业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种补贴或发给较高的薪金,使之可以通过较高收入购买营养品,减少对身体的损害。这就充分体现出其“特殊贡献”的价值,达到身体心理上的平衡。由省级或者市级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继续对跨行业企业和新建企业特殊工种作出界定或进行特殊工种认定,认定之后,特殊工种不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按照国家强制出台的法令,企业每年必须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一定时间的休假或进行疗养或岗位轮换,切实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或者采用另外的一种办法: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以依据实际情形而定)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交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仍可办理提前退休。

最后,我认为特殊工种退休的最后关键是退休的成本不应再由社会负担,而应由其直接受益的企业“消化”这一成本。只有这样方可解决特殊工种退休中遇到的“特殊”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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