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理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56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汇缴6次(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办理地点


  丹东市七纬路9-2号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二楼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