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拳打击欺诈骗保,不让“救命钱”变“唐僧肉”!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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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案例一

隐瞒卡主已故事实、冒用他人医保卡开药,骗取医保基金十余万,构成诈骗罪

夏某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在本市医院隐瞒其母亲已故的事实,使用其母亲的医保卡开药,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人民币189481.31元;同时,冒领老人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7011.96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夏某退赔违法所得和已缴纳的金额。

案例二

冒用他人医保卡开药、帮助他人持卡开药,均可构成共同犯罪

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周某持该卡为其在某市中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和某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周某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将本人医保卡提供给他人,帮助骗取医保基金三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2018年1月至8月间,常某某为获得田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将其本人及家人的医保卡提供给田某,田某伙同他人持上述医保卡到北京市相关医院冒名就诊,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30034.47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常某某为获得不当利益,为他人提供医保卡,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且需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说法

骗取医保基金,不仅构成行政违法,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即“行刑衔接”,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刑衔接”职责,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协同,从而筑牢医保基金的防火墙。欺诈骗保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利益,保护“救命钱”、“治病钱”,形成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的氛围,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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