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9月底前发到位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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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安监局、河南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工伤保险提出意见,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指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意见》明确,由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可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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