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保险后正常退休这是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契约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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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企和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体制,当年这些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较少,默认要承担员工的养老义务,属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隐形契约。那既然是隐形的契约,到了普通民众这里,民众上缴养老金,到了退休之后正常领取养老金应该也属于契约,正常退休也是属于契约关系,如果出现延迟退休现象相当于违约,无疑对于对普通民众是不公平的。

我国区域发展很不平衡,老龄化的程度差异也非常大,有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属于年轻人口的流出地,老年人口的停留地。所以,越是欠发达地区养老负担越重,社会保险支付压力大,越是发达地区,例如东南沿海、北上广深,他们负担要小很多。

例如东北地区,就是国企多、老人多、经济还不算发达的地方,而且那里大量人口特别是青壮年劳动人口流出,能挣钱缴纳社保的人走了,留下的是需要社保支付的人。比如,人社部之前就说过黑龙江的抚养比是1.3:1,1.3个人养1个人,广东就是9:1,9个人养一个人,这种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就是结构问题。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从2017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试点,统一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或许通过这种手段可以暂时缓解养老金缺口的窘迫情况。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缺口?即现行社保体系是在1997年前后形成的,也就是说从1997年后才大规模地出现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如果有职工在1997年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之后缴纳社保的年限不符合要求的15年,那单纯从政策而言他们就拿不到退休金。所以政策规定,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前,在职职工连续工龄一般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并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予以体现,这就形成了视同缴费年限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这么做国企吃亏了吗?其实不然,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表示,就算不划转,国企也要上交利润和税,现在10%的收益给了社保基金,税也不用国企再缴纳,而社保基金我认为应该是不用交税的。所以划转10%的股权,对于国企而言应该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但是我在这里想说的是,既然社保是属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隐形契约关系,那就要把这种关系进行到底。划国企的钱给社保基金证明国家守信,补充养老金空账,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但是话说回来,养老金是契约关系,那正常退休也是属于国家与普通民众之间契约关系,如果出现延迟退休现象,那也是国家对普通民众的一种违约。如果真的出现不得不延迟退休的情况,那在政策上也要做好普通民众的安置和情绪的安抚工作,不能强制推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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