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放弃就业 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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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我失业了。好在企业破产前一直为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我和工友们都能按月领到失业保险金,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核定为18个月。钱虽不多,但也解除了我家的燃眉之急。失业半年后,街道给我安排了一份保洁工作,接着又给我介绍一份看车棚的工作,均因觉得有失脸面被我回绝。没想到,从次月开始,我的失业保险金被停发了。请问,失业保险期未满就停发失业保险金,对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据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要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适当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拒绝接受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关于拒绝接受所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的地方没作规定,有的地方作了规定,但不尽一致。如北京市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吉林省规定,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河南省规定,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或培训服务的,应当停止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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