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开展全省缴费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通告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828
全省各参保单位、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开展全省2021缴费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

二、申报渠道

(一)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1.网上申报渠道。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单位办事通道”中“单位业务”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功能,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提交,完成申报工作。

2.经办大厅渠道。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导出本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通过原途径进行申报数据文件导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申报

1.网上申报渠道。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申报”事项,填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或选择档次。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目前支持安卓操作系统。二维码见下图。

2.经办大厅渠道。对于网上申报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进行工资收入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1年5月15日至6月20日完成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封顶保底,确定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基数。逾期不报的,2021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将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并组织职工本人进行确认。参保单位在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时,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下载)。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有关要求,如实申报年度工资收入。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申报工资的职工人数与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一致,不存在漏保等违规参保问题。

二、职工缴费工资标准均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虚报缴费工资问题。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及人社厅发〔2018〕33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收入时,已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四、提供的所有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发生与上述承诺不符问题,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员(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