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工伤残疾待遇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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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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