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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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兴安盟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兴安盟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兴安盟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2、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5、送达:告知办理结果。


  四、兴安盟生育津贴申领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节选)


  第二条 第五款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六款 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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