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平医保 [2014]5号
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重症慢性病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症慢性病管理,减轻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更好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关于贯彻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平医保〔2007〕21号)和《关于完善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平医保〔2013〕9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对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重症慢性病定额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报销比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除外),实施意见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2、在办理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做为重症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 3、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初次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的,参照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的相关文件,拟就诊医院可选安置地二甲以上医院为重症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 4、重症慢性病门诊变更为安置地定点医院的,需提供异地安置表办理。 (二)申报资料: 1、《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复印件; 2、提供安置地定点医院门诊正规票据原件、处方底联(加盖公章)、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通过单位填报《平顶山市医疗费用申报表》,申报到医保大厅二号窗口。 二、支付 (一)申报时间: 1、每年度的一月和七月通过参保单位申报; 2、异地安置的重症慢性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每六个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二)支付标准: 1、按照平顶山市直重症慢性病的相关报销比例及支付范围执行; 2、重症慢性病门诊与住院时间段重复期间,适当递减报销费用。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